实验室是教师与学生开展科研活动的场所,大型仪器设备是开展科研活动和进行创新的硬件基础,为了保证研究所和协同创新中心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,必须加强对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一、使用原则
为保证研究所各项任务指标的顺利完成,在同等条件下,研究所的各种制备、表征以及测试设备优先研究所固定人员使用,校内外其他人员使用研究所的大型仪器设备需要向设备、仪器主管人员预约后,履行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后使用。研究所鼓励实验室各种设备、仪器的高效率使用,遵循谁主管谁负责,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。
二、日常管理制度
1、 凡利用实验室设施者均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法规政策,严禁制作、查阅、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。不得利用设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行为。
2、 加强实验室设备的日常维护。每个实验室确立一名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、卫生以及实验仪器设备的维护:在仪器设备的维护过程中,应先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;仪器发生故障时,若使用者作简易处理仍不能排除的,应报告实验室领导;对重大仪器设备损失事故(如失窃、火灾等),应列入专案调查处理,追究责任人;凡因个人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仪器设备维护费用和损失,酌情由使用者赔偿;仪器设备硬件更换需主管领导同意,如涉及金额较大的维修,应报院领导批准。
3、 实验室实行使用登记制度,无论教师还是学生在使用实验室时,均应认真填写使用记录,实验室管理员定期检查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备学校、省的各级检查。
4、 学生使用实验室设备时,实验管理人员必须在场指导,不得擅自离开岗位;教师使用实验室设备完毕,应及时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办理清点、归还手续。
5、 实验室设备属学院财产,未经许可,任何人不得随便支用及更换实验室设备。
6、 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。做到定期实验室设施,密封门窗,调节适合仪器设备的湿度、温度,定时换风。
7、 保持实验室的安静,不得大声喧哗,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科研。
8、 实验室的钥匙严禁随意转让、配制,必须由管理人员负责管理。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得到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同意。
三、安全管理制度。
1、实验室安全规定。实验台(工作台)不得携入易燃、易爆物品;严禁吸烟;不准吃饭、吃零食或进行其他有害、污损仪器设备的行为;严禁乱拉接电源,以防造成短路或失火;注意关闭门窗,班前班后做好安全检查;配齐灭火器,经常检查保证完好适用;放长假时应关闭实验室总电源。
2、实验室参观管理规定。实验室不对外开放,若有教师和学生以外人员要参观实验室,必须经本院领导批准,才予以安排;参观仪器设备时,须有研究所指定人员陪同;仪器操作人员按陪同人员要求可以进行仪器演示、咨询,对参观人员不合理要求,陪同人员应婉拒,外来人员不得擅自操作。
四、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1、大型仪器设备,是指按三峡大学的规定,使用学校预算经费、科研、基建、自筹经费购进或接受捐赠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。
2、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验收、建卡手续,并有专人负责管理,研究所现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及管理人员如下表所示。
大型仪器设备及管理人员
设备 名称 |
振动样品磁强计 |
真空磁场退火装置 |
磁控溅射仪 |
高温熔炼炉 |
管理 人员 |
许云丽 |
许云丽 |
易立志 |
许云丽 |
设备 名称 |
光刻机 |
离子束刻蚀机 |
真空封管机 |
原子力显微镜 |
管理 人员 |
易立志 |
易立志 |
易立志 |
刘敏 |
设备 名称 |
磁屏蔽筒 |
闭环三维磁场发生器 |
旋转电磁场发生装置 |
磁/光显微技术平台 |
管理 人员 |
易立志 |
易立志 |
易立志 |
刘敏 |
3、研究所成员和合作单位成员如需经常或长期使用大型仪器设备,需向所长提出书面申请,所长签字同意后由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指定的人培训,考核合格后方能实际操作。未经此程序私自操作仪器设备的视为违规,对设备发生的一切问题负全部责任。
4、研究所成员临时或非经常性的使用大型仪器设备,可由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指定的人代为操作;非研究所人员如需使用大型仪器设备,按学院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。
5、管理人员负责培训仪器设备的操作,对操作培训的正确性、规范性负责,并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;使用人员需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仪器设备,对使用过程的正确性、规范性负责,并按规定填写使用记录。
6、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、维护保养工作;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律不许任意拆改,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拆改时,应事先报经研究所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。
7、如果使用人员违规操作或者不遵守以上管理办法,经所长批准,可暂停或终止其使用资格,造成损失的按规定处理。
8、仪器设备的报损、报失,必须按程序经技术鉴定后,填写《仪器设备报废单》,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报废手续,残体回收和帐卡注销必须由物资管理部门统一办理。
五、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
1、凡应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、损坏,均应赔偿。发生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和检讨。管理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对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。处理办法按《三峡大学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办法》执行。
2、凡应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,擅自动用、拆毁设备器材;或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指导和保管不当;或将物资财产挪作私用而造成的损坏等主观因素发生责任事故、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,均应按设备损坏价值加重赔偿。
3、属一贯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设备器材,确因缺乏经验或偶尔疏忽造成损坏丢失的,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,减少损坏程度;或损坏较轻,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器材功能等情况,可按损坏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。
4、对一贯不爱护国家财产,严重不负责任,违反操作规程者,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,推脱责任,态度恶劣者,损失重大,后果严重的,除经济赔偿外,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磁电子与纳磁探测研究所